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因此,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必须是公司)


(资料图)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抬头必须是公司,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哦)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不可以哦)(旅客必须是与本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员工才可以,客户、劳务合同关系的不能抵扣)

注意: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取得的发票如果是票务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哦。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长途客运手撕客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专门用于福利、招待、免税项目活动的出差客票不得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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