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4月顺义区市场租房补贴领取家庭资格复核工作的通知

市场租房补贴备案家庭: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1﹞8号)、《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的规定,我中心对享受市场租房补贴满12个月的家庭开展资格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片)

一、复核范围及内容

我区开展2023年4月顺义区市场租房补贴领取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复核名单详见《2023年4月顺义区市场租房补贴领取家庭资格复核名单》(附件),复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资产)等情况。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二、个人申报时间

请上述复核范围内的家庭自即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相关复核核定表,并于2023年5月10日前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复核后续处理

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对市场租房补贴领取家庭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将依据复核结果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政策对市场租房补贴领取家庭作出保留资格、变更、终止或取消资格的决定。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在享受市场租房补贴满12个月时仍未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资产)及租房等情况的,视为自愿放弃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其市场租房补贴资格自动终止,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其享受市场租房补贴满12个月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对因信息比对核查系统自动锁定以及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申报材料不符的家庭,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2015〕41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等告知有关家庭,备案家庭有异议的,可按规定进行异议复查。

市场租房补贴领取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且异议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继续初审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复核工作时限)。

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但异议不成立、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或逾期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根据系统信息比对核查数据结果,对其市场租房补贴资格作出终止意见,并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市场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已骗取市场租房补贴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及自住型商品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市场租房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4月顺义区市场租房补贴领取家庭资格复核名单.xls

顺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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