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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公报报导,律政司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传播鼓吹“港独”的歌曲《愿荣光》。高等法院昨日颁布判词,拒绝批出禁制令。这一裁决令人失望。行政长官李家超第一时间对此作出表态,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整个特区的责任和义务,已指示律政司研究判词,再决定下一步行动。舆论普遍要求律政司早日上诉,以全面厘清法律观点,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
高等法院拒批禁制令的理据,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禁制令没有实际作用,在执行上会有困难,且若强制执行,或会与相关的刑事法律冲突;二是认为批出禁制令可能造成“寒蝉效应”,会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应当说,这样的理由无法令人信服。
首先,香港国安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是全国性法律,具有凌驾性地位。香港原有的法律属于地方性法律,当两者有出入时,应该修改本地法律。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就是香港国安法的凌驾性。亦因此,高院对执行禁制令或会与相关刑事法律有冲突的顾虑,是根本不必要的。事实上,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或程序进行检控,主动权在律政司,法庭不应作出质疑。更重要的是,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法思维去理解国安法的宪制性规定。
其次,《愿荣光》不是一般歌曲,而是2019年黑暴期间由反中乱港分子制作、公然鼓吹“港独”的歌曲,已严重违反香港国安法。高院在审理唐英杰案时,已在判词中指出,辩方证人不否认“光时”口号的其中一个意思是“港独”,其性质涉及分裂国家,因此法庭在“无困难下”总结有关口号,认定在案发情境下,“光时”字眼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够构成煽动他人分裂国家。高院已经定义了“光时”的违法本质,而《愿荣光》中就有“光时”的字眼。再加上大量其他的煽动性内容,违法已是证据确凿,律政司申请禁制令合法合理,更是必要必须。
第三,高院裁决中提到的“平衡言论自由”的问题,其实也难以令人认同。首先,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自由等权利,但任何自由都有边界,任何越界的言论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确认,一些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该公约订明,在有必要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可依法规定对部分权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更何况,禁制一些有政治敏感的歌曲属于国际惯例,非香港特区所独有。二战之后,德国、奥地利等国明文禁止在特定场合下展示一些违宪组织的“标志”,这些标志的法律含义涵盖图像标记、歌曲、歌词等,曾有游客在德国旅游时比画有关手势,结果面对控告。在英国,亦有饶舌歌手因发表煽动暴力的歌曲而被警方拘捕。为何没有人质疑这些法律会造成“寒蝉效应”?
综合上述理据,法官的此次判决无法令人认同,律政司应当积极研究并及早作出上诉,以有效澄清法律误解,并要因应情况,作出应对准备。事实上,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没有“局外人”,香港社会需要坚定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特区行政、立法、司法部门必须共同负起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