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存在较大区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下四种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需要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而盗窃罪的受害人不存在认识错误,两者区别明显。《刑法》第196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这是一条法律拟制的规定,按照刑法原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若盗窃信用卡后不使用,则不构成犯罪,因为信用卡本身价值较低,无法达到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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